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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权益保护之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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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27 17:09:18 打印 字号: |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网络交易覆盖于有型物品、无形服务等社会生活和生产方方面面,给社会生活以及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效益不可估量。但网络交易过程中日益暴露出诸如虚假宣传、维权难、争议解决途径缺乏便捷性、个人信息泄露等等问题,为此,网络交易各方参与人的应尽义务和合法权益亟需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充分细致的规制和保护。

  关键词:网络交易 问题 法律设计

  现阶段,随着网络交易时代的大发展,网络交易呈直线上升趋势,网络交易覆盖于有型物品、无形服务等社会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给社会生活以及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效益不可估量。而网络交易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网络交易各方参与人的应尽义务和合法权益亟需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充分规制和保护。

  一、网络交易的时代背景

  (一)客观背景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省时、省力、高效、便捷的交易方式,成为社会大众,尤其是年轻群体最为青睐的交易模式。消费者能够在网络交易平台实现足不出户跨域选购商品和服务,打破了地域限制,节约了传统实地购物的时间,降低了购物成本。然而,网络交易在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同时,亦暴露出一些问题。虚假宣传、消费者维权难、争议解决途径欠缺便捷性、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准入门槛低、交易过程中电子数据完整性保障欠缺、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的显露降低了网络交易的安全系数以及各方参与人的满意度。伴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提升,基于上述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呈现增长趋势。

  (二)立法现状

  虽然网络交易在我国发展并非较早,但整体发展的速度非常快。针对网络交易,我国已颁布过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具体有2014年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现已失效)、2016年施行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订)、2018年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21年施行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由此可以看出,近三年,为规制网络交易行为,我国针对网络交易进一步修订并颁布了更为细化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笔者在法信平台分别输入“网络交易”“网购”关键词均显示,2017年至2020年涉网络交易案件每年的案件量居高不下,到2020年相关法律规定出台细化后,2021年涉网络交易案件量有所下滑。说明立法的细化和完善,在避免网络交易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更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应对网络交易纠纷时,有了更为清晰的法律路径。但我们依然需要认清,网络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特殊性,对于日益增长的网络交易量,日益丰富的网络交易形式,网络交易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解纷立法设计依然有很大空间,网络交易呼唤更为细化、全面、创新的法律规定来填补维权空白,需要更为体系化的立法、更有力的执法和司法来促进网络交易的优化升级,唯有如此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真正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律制度设计不仅要努力做到同步走,更要超前走。

  二、网络交易中部分具体问题及应对意义

  现如今,网络交易中依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需要应对。

  (一)虚假宣传,一些产品质量堪忧。网络交易主要是依托于网络平台进行商品和服务的展示和介绍,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信息与实际的产品情况可能会存在差异,甚至是巨大差异。平台内经营者盗用其他经营者的宣传信息销售不达标产品、与价格不相符的低质量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在选购商品时,消费者并非处于能够真实掌握产品情况的一方,往往是在收到商品或者服务后才能发现所购商品或者服务并非如其宣传。对于金额不大的商品,多数消费者出于避免麻烦的考虑并不会过于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一锤子买卖”的不良之风。虽然多数的网络交易平台都会有评价系统,但刷单、虚假评价、经营者奖励性撤销差评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削弱了评价系统应有的积极作用,导致消费者无法真实地信赖展示于众的海量评价信息。一方面,增加了消费者选购商品的信赖成本,另一方面,相较于大品牌的官方旗舰店,许多正当经营的中小型平台内经营者受上述不良经营的负面影响在被选择度上大打折扣,导致中小型平台内经营者无法真正受益于网络交易。因此,虚假宣传的法律应对,不仅关系着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密切关系着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网络交易活力的充分释放。

  (二)准入门槛低,维权路径不够明朗、便捷。现如今,网络交易纠纷主要呈现为商品质量问题、物流配送环节出现的问题。此类问题出现的根源性问题之一系平台内经营者入驻平台门槛较低,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仅要求拟入驻经营者上传身份证照或者缴纳较低数额的保证金即可入驻平台开展销售。一些团购群类销售平台,对于销售者资质的审查甚至处于“零”的状态。事前审查制度的不完善,给平台内经营者留有了投机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空间,也导致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没有途径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取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在售后服务滞后的状态下,消费者一度陷入维权难的境地。该问题的解决,能够从源头将网络交易风险、纠纷发生率大大降低,能够在净化网络交易环境的同时不断激活网络交易市场活力。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屡遭泄露。网络交易大时代的发展,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直线上升,基于网络交易而发生的后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屡现不止。好的情况是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推广宣传其他产品,坏的情况则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目的,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甚至是个人人身的安全、财产安全不能得到良好的保障。该问题的解决,从个人层面看,关系着消费者个人隐私、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从社会层面看,关系着网络交易空间乃至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环境的营造。

  (四)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保障不足。网络交易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商品宣传信息、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等电子数据信息。而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商家随意删改电子交易数据信息的情况,该现象突出体现于纠纷发生之后消费者的维权阶段。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与平台内经营者对外宣传的商品信息、交易环节形成的凭证的可靠性紧密相关。若该类信息无法得到完整、真实的保障,在纠纷产生的后期,对于电子数据信息不具有掌控地位的消费者,想要依据该类电子数据信息维权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系原件、原始载体,若平台内经营者在纠纷发生之前对于涉案交易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了修改、删除,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消费者就其主张陷入举证难的境地。因此,电子数据信息完整性的保障系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保障网络交易健康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三、法律解决路径设计

  对于网络交易各方参与人的应尽义务、合法权益,亟需从法律制度层面给予更加充分细致的规制和保护。

  (一)完善准入法律制度

  健康的网络交易环境,需要明确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仅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实践中,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仅要求入驻平台的经营者提供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低下的准入标准导致平台内经营者投机销售假冒伪劣、不达标的商品,一方面导致侵权纠纷的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不利于网络交易健康环境的营造,使得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增加了选购精力,甚至要求消费者具备较高的辨别能力才能选购到物真价美的商品。但是,给消费者提供良好品质的商品和服务本应是销售者应尽的诚信责任和义务,不应该本末倒置。笔者认为,把好初核关,完善准入制度,应当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对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的资格初核。该审核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形式审查,还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将网络交易的相关初核工作在相关行政部门与网络交易经营者之间架起桥梁,比如明确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在进入网络交易领域之前分级完成相关资格审查,对于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产品,可以规定相对宽松的审核制度,仅由平台经营者审核经营证照、产品合格证等即可,而对于与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更为紧密的商品,比如食品、药品、母婴产品等,应当以更高级别的审核要求,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强制性向平台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检报告等,平台经营者通过专属线上通道提请行政部门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平台内经营者才能进入平台正式开展销售活动。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商品销售链接中提供该审核通过文件的查验链接,以供消费者查验。当然,面对如今井喷式平台内经营者的涌现,相关行政部门亦应当成立有针对性的、专门的审核部门,高效率地开展与平台经营者的线上审核对接工作,赋能网络交易。对于消费者,则应当将消费者享有的举报权扩大到举报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初核信息、销售者信息、产品合格信息的链接等方面,并将该举报与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关联,推动平台经营者切实落实准入初核要求。

  (二)通过第三方平台介入,强化网络交易诚信保障

  1.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保障。网络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电子数据信息,最直观的体现于消费者面前的是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宣传信息、销售者和生产者信息、质检信息等。而消费者作为一般的交易主体,并不具有鉴别真假的能力,当就某一商品的交易发生争议,尤其是宣传的商品与所购的商品品质不一致的情况下,交易商品电子信息的保存和真实性保证对于责任的认定和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强化经营者销售主体责任的同时,应当通过立法强制性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其可自行掌控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保存,并对真实性负责。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就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证明给予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设计,由平台内经营者就其可控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平台经营者就其可控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在消费者就经营者保存并提供的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不认可的情况下,强制介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数据认证机构进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经鉴定若发现经营者存在删除、修改电子数据信息的情况,强制性对经营者在平台内进行交易不良的标识,并提高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以倒逼经营者诚信提供商品信息。

  2.网络交易争议线上法庭的试点推行。与网络交易快捷性相适应的应当是网络交易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与高效便捷。举报、私了作为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路径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开始选择诉讼方式维权。而网络交易纠纷,更多的系交易标的小、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案件,就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可以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综合考虑各地案件量比例以合理的区域划分、标的额的确定成立几个专门的网络法庭平台,在各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法庭链接,整个案件的受理、审理均通过线上方式开展,以及时、便捷、高效地化解网络交易纠纷。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大的网络交易纠纷依然以线下法院审理为主。通过更为精准、多元、快捷的司法服务,进一步提高网络交易司法纠纷的化解力度和效率。

  (三)网络经营者权益的平等保护

  当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亦应当全面保障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不乏存在消费者投机侵害网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比如有的消费者投机七天无理由退货,在收货后无偿使用几天后便退回货物,或者在收到货物后人为破坏商品将责任转嫁至销售者身上。对此,笔者认为,可通过大数据分析甄别恶意消费者,对于退货、恶意评价率高,明显存在恶意的消费者进行信用等级标识,以倒逼消费者诚信消费,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在网络交易趋势直线上升的今天,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提供的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可谓是“信息石油”。经营者将网络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违法出售给其他主体时有发生。在物流环节,也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的漏洞。导致消费者的日常安宁生活被大量的推销电话或者电子信息打扰,甚至发生电信诈骗案件。法律的抽象性、滞后性决定着更为细化的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法律规范应当及时作出反应。比如,规定网络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性规范,强制性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具体的技术规范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将该技术规范的运用情况纳入经营者的年度信用考核体系,提升不落实相关要求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力度。另,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设计,确定由被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其获取消费者信息来源合法的举证责任,并明确规定前几手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触及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痛点,倒逼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网络经营中高度提升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五)获益类“团购群”网络交易的特殊问题分析

  随着微信群等实时通讯平台群组功能的运用,“团购群”成为近期日益兴起的网络交易方式。该种网络交易的特点在于群主建立团购群,实时在群中以图片形式、文字形式、购物链接形式向群中消费者推荐商品,消费者就某一商品在群中向群主下订单、支付货款或者直接在商品链接中下单支付货款,后由群主将货物配送至消费者家中,或者由消费者到指定地点取货。此类团购群的优势在于能够方便某一共同地域的消费者以团购价购买更为优惠的商品,但不可忽视的是,一旦发生纠纷,比如商品的质量纠纷,可能会出现群主、实际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相互推诿问题,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也难以获取相关责任人的信息。除特殊时期的公益团购群,获益类团购群的群主一般能够通过推销产品从商家获取抽成,其作为利益共享者,应当负有向消费者推荐质量合格产品的义务,否则会导致团购乱象。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做如下法律制度设计,明确规定获益类团购群主应当向实时通讯平台经营者报备个人的实名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在群中发布商品信息时应当向消费者披露商品的实际销售者、生产者、产品特性等信息,发生商品质量纠纷后,若群主不能证明在推销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了实际销售者、生产者信息、产品相关信息时,群主应当就质量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实时通讯平台经营者亦应当针对日益活跃的团购群提供技术支持,设置群内评价模块,以为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提供评价平台,为规范的、健康的团购群网络交易提供更为有力的技术支持。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带动着传统网络交易模式不断发生变革,最大程度地发挥网络交易的优势、降低网络交易风险,普惠经营者、消费者各方,离不开法律制度层面的细化与完善,进而使执法和司法层面更具有可操作性。推进网络交易相关法律制度创新,需要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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